有竹北團媽似乎認為只要在社團裡po 文章,..

就算是抄襲或截圖我們都不會發現....

 

 

 

 

 

昨天截了我的圖...好像知道我們要提告,,...

 

今天火速刪除.....

 

 

 

 

你們揪團行為,.似乎要請國稅局來好好照顧一下...

 

 

 

 

 

 

 

 

 

 

.......另外,..

 

我們不是部落客,...是合法店家.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沒有得到對方同意而將他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上述之著作人格權,所謂同意,依民法之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要約與承諾是否合致的問題,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則視情況而定,比較複雜,必須視個案而定,例如,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作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此時即便未明示同意,應該沒有著作權侵權疑慮。在部落格中, 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著作人上傳於 部落格中的 著作,基本上是一種侵犯 公開發表權的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 款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著作權人若因而有著作財產權之損害,亦得依據第 88 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小小部落格中隱含大大的危機,網友們應該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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